重申各單位所屬人員赴陸參賽或進行兩岸運動交流,請確依相關規定辦理並轉知所屬落實執行,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運動部 115 年 6 月 4 日運國(二)字第 1150500928 號函辦理。
二、貴校(會)進行兩岸運動交流活動,應秉持「對等尊嚴、相互尊重」原則並遵守大陸委員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運動部「兩岸運動交流處理規範」等相關法規,另應注意不得參與陸方主辦全國性運動活動或具有特定政治目的之交流活動,並注意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等,另對陸方主動邀約提高警覺(如全額免費、落地接待等)。進行過程中應避免接受中國媒體(如電視、網路等)或個人訪問,以免被刻意剪輯受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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